遵循個資保護,案例皆經過去識別化編寫。
客戶:
陳爸爸-81歲,退休人士。
陳媽媽-80歲,退休人士。
三名子女皆已各自成家立業。
現況評估:
1.陳爸爸、陳媽媽資產配置偏重在不動產,每筆不動產價值落差大,情況也各自不同,三位子女不容易公平分配。
2.陳媽媽名下其中一筆不動產將進行都更,後續會有百萬的都更拆遷補償款,這筆錢若是在陳媽媽離世後才取得,將更添遺產分配的複雜性。
3.除不動產外,還有一定比例的股票配置,其中還包含已下市的股票,一直都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4.未來應納遺產稅預估四百八十多萬,需完稅後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才能辦理過戶,三名子女是否有充足的現金繳遺產?誰來統籌?
5.陳爸爸、陳媽媽年紀已大,若為降低日後的遺產稅以及避免子女要協議遺產分割可能產生的想法分歧而提前進行贈與,不僅會因為失去資產掌控權沒有安全感,也有可能沒有任何減稅效果(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 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搭配工具:
美元利變型壽險、遺囑公證
規劃方式&效益:
1.美元利 變壽險保單現金價值退休自用,離世時身故保險金放大資金預留稅源、彈性指定受益人。
盤點動產,尤其是股票部份建議集中在同一家券商(降低子女未來繼承的不便),並進行汰弱擇強以及下市股票整頓,將部分資金配置在美元利變型壽險,除了可放大資金補貼不動產分配較少的子女,也善用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的特性預留遺產稅稅源。
2.保險以外的資產以遺囑進行分配,並搭配公證確保其有效性,未來子女在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可直接依遺囑分割遺產,辦理過戶。
產權難以分割的不動產以及都更拆遷補償款在不違反民法特留分的前提下載明財產分配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也一併交代殯葬規劃。
陳爸爸、陳媽媽對每個子女都疼愛有加,透過這次的財富傳承安排,展開了難得的兩代對談,更凝聚了家族的向心力。
注意事項:
1.高齡投保保險,可選擇的商品受限較多,資產放大效果也相對有限。
2.陳爸爸、陳媽媽因較晚規劃,屬於高齡投保且只能選擇躉繳,所以身故保險金較無降低遺產稅效果,但不影響預留稅源(免經辦理繼承流程且完稅,受益人即可取得現金。)以及自由指定保險金受益人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