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不想退休後自己守著房子,兒子平常工作忙也不想增加 他的負擔,因此計畫搬到兼顧安全與舒適的樂齡宅,除了要將健康顧好之外,財務的安全與持續性也相當重要,在盤點名下的資產後,他思考該規劃安養信託還是有其他更適合的選擇?
遵循個資保護,案例皆經過去識別化編寫。
夫:張先生/63歲/已退休妻:張太太/歿兒子:27歲、24歲
年金保險、意定監護
不動產部分-張先生居住在5層樓無電梯的老公寓,雖然房子的地點很不錯,但每天爬樓梯上上下下,對於現在的他已經開始感到吃力,加上屋齡超過35年,動不動就需要花錢修繕,除此之外,不動產不適合分割共有,若房子未事先做好妥善規劃,未來恐導致兄弟倆繼承紛爭。動產部分-以現金存款以及個股為主,退休前已有規劃醫療險,若真有大筆醫療支出,不至於需要擔心因為生病或意外狀況需要動到退休老本,比較令他不放心的是“退休後沒有足夠且穩定的長期現金流”,加上勞退金偏低,要持續要維持不錯的生活品質,長期下來退休金越用越少,勢必得越用越謹慎。其他擔心的部分-大兒子與小兒子個性迥異,一個個性沈穩、一個個性衝動,有時彼此會對於一些事情的處理方式不同而出現爭執,衰老是人生必經之路,若有一天自己判斷力下降、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等狀況,不管是醫療或財產的處理都會出現問題。
申請意定監護-張先生認為大兒子的居住距離以及個性較適合做未來的監護人,因此辦理意定監護委任大兒子為意定監護人,日後就不必經過法定監護宣告的繁瑣 流程,避免兄弟倆的衝突與為難。(需先進行精神鑑定,確定受監護宣告人不具有識別能力,接著才會審查監護人資格,整體可能耗時3-6月之久。)規劃年金險每年可以領年金,維持現金流持續領到110歲,同時也利用年金險的「不可解約」特性保護財產安全,避免詐騙或被不當使用。
成人「意定監護」制度是讓我們在意識清楚時透過契約預先指定自己信任的人(監護人),以便在未來失能、失智時,法院能優先裁定由該指定監護人來負責照顧生活、管理財產,這有助於避免親屬間的紛爭,確保財產安全,並落實「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的個人自主權。 一般而言,在未預先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當發生長期昏迷、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需要由家屬向法院提出聲請,然後經過法院進行監護宣告審理、專業醫師為鑑定,聲請費$1,500以及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鑑定相關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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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安全及穩定增值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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