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婚姻與前夫有個兒子,但再婚後各自有各自的家庭與生活,我跟現任配偶所共同打拼來的資產,他也有繼承權,有辦法避免他未來參與遺產的繼承分配嗎?
遵循個資保護,案例皆經過去識別化編寫。
夫:羅先生/52歲/公司負責人妻:羅太太/50歲/家管兼任先生公司會計兒子:28歲(妻與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兒子:就讀大學中女兒:就讀大學中
不動產贈與、不動產信託民事信託、投資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1.檢視資產:夫-公司股權、現金、利變型保單 妻-不動產一間(由現任夫所購買、自住用)、股票市值約500萬、現金2.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夫-兒子、女兒妻-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兒子、女兒3.訴求與想法:夫妻倆名下的資產大部分是由先生所打拼出的成果,過去以來因為基於夫妻信任,所以將多數的資產交由太太管理,太太在因緣際會之下得知原來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小孩未來也能參與繼承分配,希望讓資產未來完整的保留給兒子與女兒。身為一名為家裡打點大小事也協助先生事業的太太,難道唯一的方法只有將自己名下的資產透過贈與方式全數移轉給先生才能解決問題嗎?
一、妻名下的不動產透作法:贈與給先生+不動產民事信託優點:1.可改變法定繼承人2.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房地,除了免課徵贈與稅外,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3.以夫為委託人及受益人,妻為受託人,成立不動產信託契約,此屬於民事信託,。信託期間,妻仍可以實質管理及處分此不動產。二、妻名下的股票作法:轉配置至投資型保單優點:1.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未來僅有指定的受益人能領取,能完全按意願分配,照顧家人。2.投資型保單採分離帳戶,一部分是壽險保障,而另一部分為投資帳戶,投資帳戶的部分可由要保人決定投資標的並決定保單帳戶價值的提領與運用。對於尚未打算退休的羅先生與羅太太,雖然還未有完整規劃財富傳承的急迫性,但考量生命長短不可測,透過這次的規劃不僅解決前段婚姻日後資產分配的隱憂,同時也讓羅太太保留資產的掌控權,退休生活也較能有保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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